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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

申請資格考試流程

一、提出申請:

  1. 博士生資格考試需口試前一個月提出申請且經指導教授同意。
  2. 申請資格考應繳交資料為申請表歷年成績單及研究計畫初稿
  3. 資格考試以研究方向口頭報告方式擇一:學術研究計畫或技術專利分析  或  提出發明專利申請。
  4. 由指導教授組成考試委員會(至少1/3為校外委員)審理資格考事宜。
  5. 口試舉行日期須依據本校行事曆所公告之研究生辦理考試起迄日區間。

二、書面資料審查:

       所辦公室將依下列文件進行書面資料審查。

      1.申請表:一份。
      2.申請審核表
:一份。
      3.考試委員推薦表
:一份。
      4.提出學術研究計畫或技術專利分析 或發明專利申請 之研究計畫初稿:一份。


三、舉行口試:

      1. 考生依據資格考試項目進行口試,口試範圍並不侷限於研究計畫。
      2. 須經口試委員同意且總成績達七十分以上始通過博士學位資格考試。
      3.口試當天須準備文件如下:

         A.口試評分表:每位口試委員一張,口試評分表將於口試前須交所辦公室後加蓋所章。
         B.成績表:一份。
         C.口試委員費用清冊:
考生應於口試前一天至所辦公室領清冊且提供口試委員個人匯款帳號。
      4.口試結束後,指導教授應將評分表、成績表及費用清冊收集後彌封,繳交至所辦公室。


四、獲得博士候選人資格:

      1.所辦公室會將口試相關資料送至所務會議進行審查,通過審查者,得獲得「博士候選人」資格。
      2.經所務會議審查未獲通過,學生應於三個月至六個月內,根據考試委員的決議修改研究計畫,且再提出重新口試申請。


五、法規:

      1.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辦法。
      2.精密製造科技研究所各學制修業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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