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學位考試

申請學位考試流程
一、提出申請:

  1. 博士生學位考試需口試日前一個月提出申請且經指導教授同意。
  2. 申請學位考試應繳交資料為申請表、歷年成績單、考試申請審核表、學位考試委員推薦表、學位論文初稿,英文期刊與學位論文相關性檢核表,及發表著作或專利等相關佐證文件。
  3. 考試委員(含指導教授)五至九人,其中校外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至少1/3為校外委員)。
  4. 口試舉行日期須依據本校行事曆所公告之研究生辦理考試起迄日區間。

二、書面資料審查:

  1.   所辦公室將依下列文件送至所務會議進行審查:
    A.博士學位考試申請書:一份。
    B.考試申請審核表(含歷年成績單、學位論文初稿):一份。
    C.英文期刊與學位論文相關性檢核表:一份。
    D.符合修業條件之佐證資料:一份。
    E.學術研究倫理教育課程修業證明書:一份。(106學年度()以後入學日間部學生)
  2.  經所務會議審查結果通過後,得進行學位口試;未通過審查之人員,請於下次所務會議提出申請。

三、舉行學位口試:

  1. 應於口試前二週,張貼口試訊息海報(A1)於所辦公室前公佈欄。
  2. 學位考試以口試方式進行,口試範圍為學位論文;須經口試委員同意且總成績達七十分以上始通過博士學位考試。
  3. 口試當天須準備文件如下:
    A.口試評分表:每位口試委員一張,口試評分表將於口試前須交所辦公室後加蓋所章。
    B.成績表:一份。
    C.論文審定書:一份。
    D.學位論文原創性比對檢核表:一份(須與論文初稿先行寄送口試委員參閱)。
    E.口試委員費用清冊:考生應於口試前一天至所辦公室領清冊且提供口試委員個人匯款帳號。
  4. 口試結束後,指導教授應將上列表單收集後彌封,繳交至所辦公室;所辦公室會將口試相關資料送至教務處註冊組審查。

四、通過學位考試:

  1. 通過者,請依據學校行事曆時程辦理離校手續,相關表單請參閱註冊組網站。
  2. 畢業生辦理離校手續時,須繳交一本論文精裝本至所辦公室存查。
  3. 口試未獲通過者,依據本校相關辦法辦理,第一次未通過者得重考一次。

、法規:

   1.博士學位考試辦法
   2.精密製造科技研究所各學制修業辦法。